員工借出企業無法繼續履行協議,“共享用工”如何 處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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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

張某為某餐飲公司服務員,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。2020年 春節期間,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,餐飲公司停止營業,多名員工 滯留當地。而某電商公司則業務量持續暴發增長,送貨、揀貨等 崗位人員緊缺。電商公司遂與餐飲公司簽訂了 “共享用工協議", 約定張某自2020年2月3日至5月4日借用到電商公司從事揀 貨員崗位工作,每月電商公司將工資交由餐飲公司后,由餐飲公 司支付張某。張某同意臨時到電商公司工作,并經該公司培訓后 上崗。然而,餐飲公司于3月20日依法宣告破產,并通知張某 雙方勞動合同終止,同時告知電商公司將無法履行共享用工協 議。電商公司仍安排張某工作并支付工資。4月16日,張某向 勞動人事.爭議仲裁委員會(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)申請仲裁。

申請人請求

'裁決確認與電商公司自2020年2月3.日至4月16日存在勞 ,動關系。

處理結果

經仲裁委員會庭前調解,電商公司認可與張某自2020年3 月20日起存在勞動關系,雙方簽訂了 2020年3月20日至2021 年3月19日的勞動合同,張某撤回了仲裁申請。?

案例分析

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員工借出企業無法繼續履行共享用工協 議,借入企業繼續用工的,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系。

“共享用工”是指員工富余企業將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 借調至缺工企業工作,員工與借出企業的勞動關系不發生改變, 借入企業與借出企業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?!蛾P于貫 徹執行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〉若干問題的意見》(勞部發 〔1995〕309號)第/條規定:“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 用的人員、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 員簽訂勞動合同,但在外借和上學期間,勞動合同中的某些相關 條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。"因此,我國勞動法并不禁止用人單 位之間對勞動者的借用。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四十四條規定:“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,勞動合同終止:……(四)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 的"。因“共享用工協議"的履行以勞動者與借出企業勞動關系 的存在為前提,“共享用工"的用工模式自借出企業宣告破產'時 被打破。借入企業明知勞動者與借出企業勞動關系終止的情況下 繼續用工,應根據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建立勞動關系。

本案中,餐飲公司與電商公司簽訂并履行了 “共享用工協 議",張某同意被借用到電商公司工作,應認定餐飲公司與張某 口頭變更了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、工作內容等事項。因餐飲公司 于2020年3月20日宣告破產,張某與餐飲公司勞動合同終止,

 

電商公司與餐飲公司原有的權利義務不再存在。而電商公司明知 餐飲公司宣告破產,雙方共享協議無法履行:,仍然安排張某從事 業務工作,對其進行勞動管理并發放勞動報酬,符合原勞動和社 會保障部《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勞社部發 〔2005〕12號)規定,張某與電商公司自2020年3月20日確立 勞動關系。

庭前調解階段,電商公司表示因張某工作表現良好,公司正 在研究是否正式聘用,希望暫緩開庭。仲裁委員會告知張某后, 張某考慮工作機會難得,且工作地點等條件十分便利,同意暫不 開庭,愿意等待電商公司決議。最終,雙方庭前和解,并簽訂了 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的勞動合同,張某撤回 了仲裁'申請。

典型意義

“共拿用工"是借出企業與借入企業之間自行調配人力資源、 解決特殊時期用工問題的應急措施。其本質是企業在不同行業之 間短期調配人力資源,以應對各行業因淡旺季或特殊事件帶來的 人力資源需求差異,從而實現各方受益。借出和借入員工是企業 之間.行為,可以通過簽訂民事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?!肮?享用工”屬于特殊情況下的靈活用工方式,在法律主體認定、勞 動報酬支付、社會保險繳納等方面還存在制度盲點,但需要明確 的是,借出企業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借出員工,也不得以“共享用 工"之名,進行違法勞務派遣,或誘導勞動者注冊個體工商戶以 '規避用工責任。此外,勞動者在企業停工停產等特殊情況下,自 主選擇為其他企業提供勞動,不屬于“共享用工",應根據相關 法律和政策認定是否建立“雙重勞動關系"。